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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 发布时间:2015/11/11 8: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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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十余年“情杀”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起曾被冠以湘潭大学“情杀案”的命案,在十余年历经多次审判之后,最终于今年11月10日二审宣判,其实质则由“情杀案”变为“研究生杀人案”。

2014年5月1日,湖南长沙,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犯罪嫌疑人曾爱云的律师钟致远手持辩护词。图片来演:网络

11月10日湖南高院向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送达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余元。

这起案件曾被冠以湘潭大学“情杀案”,此后十余年历经多次审判,最终于今年11月10日二审宣判,其实质则由“情杀案”变为“研究生杀人案”。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研究生周玉衡遇害,该学院2003级研究生曾爱云随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同时,另一嫌犯——周玉衡同门师兄陈华章也进入检方视野。

在2004年6月,湘潭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诉。湘潭检方当时认为,周玉衡被陈华章和曾爱云合谋所杀,认为陈华章事先给周玉衡喝了含有安眠药的水,致使其在工科南楼308室昏昏欲睡时,由曾爱云从背后以绳子勒住颈部致死。检方认为,曾、陈随后一同将周的尸体抛尸于草地上。

湘潭检方认为两人存在不同的作案动机:曾不满情敌周玉衡挑拨其和李霞关系,陈则不满导师偏爱周而心生妒忌。

但于2005年介入此案的曾爱云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以及公安办案人员对陈华章所做的“供述笔录”等存在诸多疑点,且关键证人李霞证词反复,始终未出庭作证,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不足。

此案一审历经多次开庭。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曾爱云当庭翻供,称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但2004年9月、2005年12月和2010年6月,湘潭中院三次均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对本案进行一审,直到2015年7月才作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认定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令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8万元。

但是,对此判决,三方均提出上诉请求。曾爱云辩护律师钟致远认为,一审对曾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被告人无罪”而作出无罪判决。而陈华章辩护人则认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对陈华章供述采信存在偏向,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此外,受害者周玉衡父亲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为:曾爱云、陈华章和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

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

2003 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48片安定片。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 湘潭大学工科楼南栋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头晕等药物反应。

当 晚19:28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 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

陈华章 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30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 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23:40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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