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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英剑 来源:明升中国app报 发布时间:2022/7/20 2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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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评议,该不该被赋予生杀予夺的权力

 

前不久,某美国华人学者在社交媒体发文,公开批评国内某高校。因为自己所带的一位访问学者是某高校在读博士生,由于博士论文外审有意见,导致其错过校内学位评审时间,最终无法拿到博士学位。原本该学者要为这位博士生提供一个博士后研究的机会,也因此泡汤了。

虽然峰回路转,香港某大学又将这位博士生录取为本校博士生,算是解决了他的出路问题,但这位学者对国内高校的不解与不满仍溢于言表。

我以为这一事件牵涉到三方面的问题——怎样管理才叫制度规范、怎样看待现行的同行评议制度,更为重要的是,该不该赋予同行评议制度生杀予夺的权力。

管理该如何规范

就核心价值而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事实上,制度有高低层面之分。比如在国家层面,制度用来规范公民社会行为、约束违规者,是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设计不好难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制定制度本身事关人的权利与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成长、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甚至是世界的进步与稳定,而不是为了约束人而约束人。换言之,制度也是为人服务的。

众所周知,制度在向下发展时,会越来越具体、详细,也就越接近个体,而个体的差异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规定往往无法涵盖全部的个体差异。因此,制度在从上到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呈现出规范度与约束力逐步递减的发展轨迹。

道理很简单,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是上位法,该层面以下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属于下位法。下位法可能是多种层级的。以教育系统为例,层级依次是教育部、省级(或直辖市级)、高校乃至系院部。因此可以说,下位法只要不突破最高上位法的相关制度,其规章制度应该有其合理的变通空间。

总之,只要不违反最高上位法的规定,在合情、合理、合规的前提下,下位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制度更好地为人服务。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对一些高校提出要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感到不解,因为在国家的各级行政管理层面上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没有问题,但高校不是政府机关,应该多谈“管理”体系、能力和水平。

因为“治理”就像最高上位法,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但“管理”则是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等直接面对具体组织和个体目标的活动过程,是各种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

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不断谈到如何以学生为中心,并认为仅有理念、口号是不够的,只有各种规章制度也是不够的,如何将理念和制度落实在每个学生遇到困难和需要时,才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我也一直强调当今国内高校的最大问题,其实是管理问题。

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再来对比那位华人学者批评的国内某高校的行为以及香港某大学的补救办法,就会看到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究竟该如何以“学生为中心”了。

区分不同的同行评议制度

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在六大领域实施同行评议制度——国家的学科专业与学位点建设、各层级的教研成果奖以及各层次的人才选拔、高校引进人才、高校的职称评审、出版机构与学术刊物的评审,以及学位论文(主要是博士论文,也有少数硕士论文)的抽检与盲审评议。

在我看来,目前同行评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有时候同行评议制度仅是一切评审的基础,并未发挥最重要或最终的作用;有时候,同行评议制度却又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决定着一个人或者一项成果的命运。

以职称晋升为例,同行评议只是能否进入学院评审的基础。如果同行评议被否定,自然无法进入学院的评审。换言之,第一关就被淘汰了。这一方面说明同行评议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看到,对于职称评审来说,这只不过是第一关。此关过后,还有学科组评审和校级大评委评审。由于这是更为重要的两关,一般没有人再会去讨论同行评议的结果了。

再比如,现行的高校学位论文评审,大都实行的是抽检与盲审评议制度。所谓“盲审”,是指在送审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一般而言,“盲审”论文将被送到校外3~5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手中。这样的专家评审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对博士生而言更是如此。

对于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高校普遍规定只有盲审结果中没有不同意答辩的意见,方可安排答辩。据我所知,国内某高校就规定,在评审专家的盲审意见中,如果有一个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而其他专家的总体评价在良及以上,学生需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在收到评阅书之日起至少一个月后,送原专家再次进行盲审;如果有一个不同意答辩、且另有一个总体评价为合格,则论文至少修改3个月后,方能送原专家再次评审;如果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意答辩,论文至少修改6个月后才能再次送审。

相较之下,有些高校的规定比这所高校要更加严格。以我所在的明升中国人民大学为例,校方规定要外送5位专家。也有高校规定,若外审意见有一个不同意,6个月内都不能再进行答辩,如此,学生受到的影响更大。

在我看来,对于上述六种同行评议制度应区别对待。其最终权重也应有所区别。

学位论文同行评议不宜决定“生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区别对待学位论文的同行评议。不宜将学位(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制度与上述其他五种同行评议混为一谈。因为它所造成的后果远比其他五种同行评议严重得多。

比如,作为投稿人,我曾遇到过很多优秀的同行评议专家,所提意见也颇具启发性。但不可否认,也有专家对我所研究的论题并不熟悉,其意见和建议也并不贴切,但所投刊物却让我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我不知道从何修改,也就只能放弃,改投其他刊物。

但同类专家若把这样的态度与意见用在学位论文,特别是博士论文上,其引发的后果就会非常严重。

前几年,我在参加某高校博士论文答辩中,就看到过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其意见和建议非常简单,简单到只有两三句话,意见也很模糊,但最后结论却是“认为博士论文达不到水平,反对答辩”。

若这样的评价出现在前述对论文盲审极为严格的高校,就需要再送该专家评审。假如此专家依旧秉持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位学生的命运与前途就将暗淡无光了。

幸运的是,这位博士生之所以最终能走到答辩这一关,是因为该校允许导师对外审专家的意见提出异议,同时可以邀请其他同领域相关专家再进行评审,并出具是否允许答辩的意见和建议。当然,如果再不同意答辩,该生自然没有机会,但如果同意,则可以组织答辩。

在那次答辩会上,所有与会专家都对摆在眼前的这种不负责任的同行评议感到不满,但也感到非常无奈。这对博士生产生很大打击,也会让指导教师感到气馁。

大家通常遇到的另一种情形是,5位专家中有3到4位都认为这是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并给出了90分以上的分数,却有一位专家认为基本合格,给出的只是70多分。根据学校“有一位外审专家意见低于80分,则不能申请优秀博士论文”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想要申请优秀博士论文的学生望洋兴叹。

在我看来,如果同意博士生进入答辩程序,或许不需要提出太多意见和建议,但对论文不满意者,特别是反对答辩者,就应该提出具体的意见。这就像我们夸一个人或许不需要理由,但要批评一个人,特别是在决定一个人学术生涯乃至判定其能否拿到进入学术界的通行证时,自然应给出充足的理由和意见。

我们不能忘记,同行评议制度评审的是“人”,因此,在评审者眼中也要有“人”,不能只看“成果”。

而在职称评审中,所谓看到“人”,就是要通过成果看到他的成长、他的学术努力和发展潜力,以及他之于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学位论文的同行评议来说,更应如此。我们要注意维护博士生的权利,并给予博士生替自己辩护的机会。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学位论文的同行评议制度应被区别对待,不必照搬其他一切由专家说了算的模式,更不宜被赋予生杀予夺的权力。

同行评议制度是现代高校管理制度的产物。我们既不能无视该制度带来的益处,也不能对其过分迷信,更不能全部仰赖同行评议制度判断一切。

(作者系明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本文为国家社会app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我国高等外语教育体系的改革与重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AYY01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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