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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2/7 14: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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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西部促科技成果转化当财权人并重

 

最近,陕西省政府常务会通过了《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作出规定和约定的,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90%的比例。

在各大省市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中,广东省规定该奖励比例“不低于60%”,浙江省对该奖励比例的规定是“不低于70%”,相比之下,陕西省“不低于90%”的比例可谓相当诱人。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到西部地区省份的政策制定者对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渴求,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心。

不过,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除了解决“财”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注重解决“权”与“人”的问题,全面激励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观能动性。

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不少科研人员仍处于“观望”状态。原因之一正是在于单位层面的“权”的分配尚未明晰。

虽然国家将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给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对科技成果最了解的成果持有人缺乏对成果的自主处置权,而单位领导班子在处置科技成果时又面临较大压力,致使一些科技成果处在“想推的人无权推,能推的人不敢推”的尴尬局面。

在市场化程度相对不那么高的西部地区,这一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西部地区在提高市场开放度的同时,有必要尽早推动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让成果持有人享有对成果的自主处置权。

对此,陕西省已经有所考虑,规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成果持有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所在单位无须审批。虽然其具体实施效果如何仍有待观瞻,但或可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提供思路。

与此同时,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动主体,正逐渐从幕后走出来。

在西部地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至关重要,在用较高的奖励比例吸引人才带着科技成果到当地转化的同时,西部地区还应当注重提高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自身“造血功能”。例如,西部地区可以鼓励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由流动,抓住“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机遇,培养更多具有科研实力、国际化视野和市场前瞻力的创新人才。

可以说,在西部地区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陕西省已经是走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前列的地区之一。但科技成果转化是覆盖科技与经济领域的复杂问题,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况,加之西部地区在地理位置、市场开放度及人才吸引力方面具有自身特点,因此更需要兼顾“财”、“权”、“人”的统筹,并时刻关注其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惟其如此,西部地区才有可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潮中,把握住时代机遇,成为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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