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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丙奇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1 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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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防作弊“神器”为何没“神力”

 

■熊丙奇

招募代考、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近年来,考试作弊的花样不断翻新,侵蚀着考试公平。今年高考,中央与地方的教育部门皆表示,将开展“净考”专项行动,严肃整治高考作弊行为。各种防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神器”也一一亮相考场。然而,就在今年高考第一天,江西高考替考事件还是震惊了所有人。

可以说,为防止高考作弊,目前所有先进技术都用上了,但还是“百密一疏”。媒体的报道揭露出替考组织根本不受先进技术制约。试问,替考“枪手”的身份证、准考证是怎么办出来的,是技术原因还是人为原因?如果没有内部人员参与,这可能吗?有媒体建议增加身份识别设备,但别忘了,操作识别设备的是人。

去年高考期间,河南就曝出替考丑闻,有127名考生被查实替考。河南的调查显示,这起事件是一起中介人员在武汉部分高校招募替考“枪手”,联系河南考生家长并收取费用,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的案件。由此可见,“人”才是防患高考作弊的关键,因为操作技术的是人,纵有先进的技术,如果监考、巡考人员不负责,甚至里应外合,技术就会成为摆设。

近年来,几乎所有被曝光的作弊事件都与当地考务人员参与作弊有关,包括各种高科技作弊。如果没有考务人员参与,考生携带的接收器在人防+技防的情况下,根本进不了考场。组织作弊者不承诺一定搞定,作弊者也不敢在高考中大胆作弊。之所以高科技作弊能在考场内发生,乃因作弊者摆平、打通了相关关节。

然而,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于参与作弊的考务人员的处理却是轻描淡写,比如在河南作弊事件中,除负责牵线的5名教师被处以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之外,其余涉事的公职人员仅受行政和党纪处分。这种处分和参与作弊所得利益及产生的恶劣影响相比很不对等。而且,河南省政府及省教育考试部门没有一名主管领导被追究责任。这哪是严肃考纪?分明是纵容作弊。

对于防止考务人员参加作弊,有人建议实行异地组考,这貌似可减少人情交易,但实则和本地组考没什么不同。因为作弊者既然能打通本地关系,也就能打通异地关系,而且这样做还可能让作弊者有遮人耳目的理由。

真正防止考务人员参加作弊的办法有二:

一是对于所有国家考试作弊,一律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而不能由当地教育考试部门负责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鉴于在考试作弊中,教育考试部门也是涉事一方,因此,教育考试部门自己调查自己的结果,难免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要加大对考务人员涉及作弊的处罚力度。目前对大多数考务人员参与作弊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而不是追究法律责任。从作弊性质看,考务人员参与作弊是严重违法行为,比学生作弊的性质更劣,却因考务人员与有关部门的利益勾连而被纵容。按这样的处罚力度,所有高科技防作弊“神器”都等于小孩手中的玩具,其作用无非是里应外合者你知我知。与其在这方面大费脑筋,还不如完善问责制度,告诉所有人,只要介入作弊,无人能逃脱严肃的处罚。

就在前不久,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起诉了15名涉嫌使用枪手代为参加美国高校入学考试的明升中国公民。这些明升中国公民被裁定犯有“合谋、伪造外国护照、邮件诈骗和电信诈骗”等35项罪名,最高可能被判处20年徒刑和25万美元罚款。与美国追究组织作弊者的法律责任的力度相比,我国却显得很苍白。有人称这是因为我国缺乏一部考试法,其实不然,即使有考试法,追究刑责也得依据刑法,而我国刑法已有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渎职罪、诈骗罪等。

从性质上看,作弊行为已涉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渎职罪、诈骗罪等罪行,只是在追责时没有严格依据法律而已。面对猖獗的作弊,法律不能再软绵绵。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明升中国app报》 (2015-06-11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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