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达 李贻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关系到全民健康与合理用药,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保”报销药物和基层医疗机构必备药物的基础,也是涉及药厂利益,甚至兴衰存亡的关键。我国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制剂近万种,收入过去《基本药物目录》的只有102种(约占1%)。此次修改增选的名额有限,尚无明确定额,估计新增一百多种,总数不会超过250~300种(约占2%~3%)。竞争激烈,甚至各种干扰因素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也会发生。因此,掌握政策,排除干扰,坚决贯彻执行“回避制度”与“三公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证。
此次遴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完全不执行回避制度,没有纪检人员到会,遴选结果没有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一、 不执行回避制度,不能保证“三公原则”的全面落实
例如,《国家基本药物》评审咨询专家组副主任与某制药有限公司有长期合作和巨额经费往来,关系极为密切,是研究一种滴丸药的负责人,与该药及该公司有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按规定在审评该药及该公司生产的其他药物时,应该回避。在评审的过程中,该负责人不但没有回避,而且成为该药的辩护人,使该公司生产的几个药物都选入《基本药物目录》。有的专家提出应执行回避制度,该负责人拒绝回避,并强调“以专家身份发言,参加评审,没有必要回避”。试问法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而拒绝回避,并强调“以专家身份审判案子,没有必要回避”,是否合理合法?判决的案子是否公平有效?是否应该重审?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落实受到干扰
遴选《基本药物》最初的提名目录,是谁提名谁确定的?不清楚,回答是大家投票定的。那么选票上的名单是谁提名谁确定的?又如,专家们对最初的候选名单有争论,决定投票表决,在署名投票后,结果不公布,对评审专家也保密。有的专家建议扩大范围征求意见,决定在九省请几百位医药工作者投票选药,但结果对大众不公布,对评审专家也保密,在投票确定最后《基本药物目录》时,投票结果尚未公布,就要求评审专家签字,提前认同投票结果。几次投票结果都对公众保密,对评审专家们也保密。
属于国家机密和保密范畴的,应该严格保密,但是不属于保密范畴的,应该合理的“公开”透明。如此“保密”令人不能不怀疑,整个遴选过程是以内定为主,投票不过是作秀走过场。极少数人内定能否保证“公平、公正”?如果内定可以保证“公平、公正”,又何必请评审专家们投票作秀?似有愚弄专家之嫌。
三、期待
应该肯定绝大部分选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中药制剂是能够治病救人的“好药”,当然也有极少数鱼目混珠者;也应肯定未入选《目录》的9700多种中药制剂,也有很多是能够治病救人的“好药”,由于名额有限,未能选入《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每3年修订一次,目的在于增选更好的、淘汰一些疗效欠佳的药物。如何选入最有效、最经济的“好药”,而不是“关系药”、“特权药”,关键在于必须把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病人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把国家的政策法规摆在首位。不能“以权代法”、“以权谋私”;必须贯彻执行“回避制度”与“三公原则”,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医改”工作顺利进行。笔者依然坚信,明日的朝阳必将更加灿烂辉煌。
《明升中国app报》 (2012-09-04 B3 健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