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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振岳 陈国利 来源:明升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0-1-21 1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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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对行政决定、奖金分配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浙江工商大学首启校内争议裁决制
 
教职工对奖金分配方案、学校行政决定有意见怎么办?上访?追着领导诉苦?对此,浙江工商大学出台了一种新的处理方式:校内争议裁决。日前,浙江工商大学首场校内争议裁决会举行。
 
有争议,裁决会上去解决
 
2009年12月17日下午,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大厅,随着主持人一声“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规定,浙江工商大学首场校内争议裁决会议——公开评审朱锦清老师与所在部门年终奖金发放争议事件,现在开始”,场内霎时安静下来,9位裁决委员会成员在主席台各就各位。
 
裁决过程类似于法庭的案件审理。根据议程,首先进行调查。申请人朱锦清首先被请到现场,陈述申请争议裁决的事情和申请理由。11月6日,朱锦清向学校“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向学校追讨2008年年初被扣的一笔年终奖金2500元。朱锦清陈述:“2008年1月9日,法学院以4000元人头费为基准评定全院教师2007年度的年终奖金,结果70%-80%教师得了4000元的平均数,而我只得到1500元……”
 
议程进入第二步:被申请方申辩。对于朱锦清的说法,被申请人代表、法学院院长助理杨磊予以反驳。他说,这笔年终奖金是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学院的院长调节金,因此院长对奖金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数额具有合法处理权。院长征求了院务会议对该笔奖金的处理意见后,讨论决定将奖金分为多个等级,不是以人均4000元的方式统一发放,因此不存在“扣发奖金”一说。
 
聆听了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后,程序进入第三阶段,申请、被申请方同时到场,进入裁决委会员调查取证、双方辩论。最后,裁决委员会经现场评议,决定对部分事实向校方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没有当场作出裁决,裁委会同时宣布将在1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结果。
 
依法治校先要有法可依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教职工与其他校内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争议也越来越常见。如何确立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校内争议解决途径,并能体现教师自治的民主管理方式,是浙江工商大学推进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课题。
 
浙江工商大学大胆创新,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校内争议裁决制度,还在2008年出台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相连接与配套,设立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由教职工自己来处理有关的校内争议,实现学校管理中的教职工自治。
 
根据《办法》规定,该制度可以裁决所有校内教职工个人与所属部门之间在管理上发生的争议,如在教职工职称、科研项目以及评优、评奖的申报或推荐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行政奖惩中发生的争议,教职工因不服学校所属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形成的其他争议。但下列事项不属于裁决范围:一是对违法乱纪的控告(适用纪检程序),二是属于诉讼、复议和仲裁解决的事项(适用司法程序),三是对党务方面的意见(适用党章规定程序),四是对学校行政与党委作出的决定(适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程序)。
 
《办法》还明确,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具有裁决人员的随机性。每一届裁决委员会由通过抽签产生的学校7至9名教职工代表组成,而且每一届只负责裁决一个案件。《办法》规定,裁决委员会独立对争议事项进行公开裁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除非涉及到个人隐私,而且事先公告,任何人都可旁听。
 
裁决制度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
 
作为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机制“吃螃蟹”的第一人,朱锦清老师是“百分之二百地支持学校出台这样的制度”。他表示,让所有的程序公正、公开晒出来,在阳光下操作,有助于真正客观地解决纠纷。尽管裁决结果对于个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经济影响,但是,哪怕最后争取不到自己认为应得的利益,对于学校管理来说,也是一个开始,是战略性思考的开始。
 
王富强老师是首届裁决委员会成员之一,参与了整个事件裁决的全过程。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受裁决的事件并不是很大,但是注册的借鉴意义十分显著,程序化、公开的操作有助于在校内树立正气,弘扬正气。
 
校长胡建淼认为:校内争议裁决制度是浙江工商大学依法治校工作的体现,它既维护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又实现了学校管理中的教职工自治,体现了任何权利都可得到救济,任何纠纷都有对应的解决机制这一法治理念。裁决委员会成员通过随机抽签在教职工中产生的条件,体现了教职工的自治精神,是高校自律管理的体现。
 
当然,作为高校管理者、浙江工商大学“依法治校”工作的大力推动者,胡建淼最为关注的是,校内裁决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将校领导与部门领导从处理日常细小的纠纷事务中解放出来。“以前常有教职工反复找我要求直接处理某一纠纷的现象,现在我会说,对不起,你去找裁决委员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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