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据悉,该征求意见稿通过后,全国的教师都将奉行这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手机版晨报》6月26日)
有舆论将此举视为“范跑跑”事件的连锁反应。尽管教育部手机版发言人王旭明6月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修订与个别人的个别现象没有必然联系,而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app和有针对性的修订(新华网6月27日)。但是毫无疑问,“范跑跑”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和讨论。
修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很有必要,时代发生了很大变化,道德领域也出现了新趋向。但在修改道德规范时要注意一点,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定,即便有人将规范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当作自己失职的借口,我们也不能就此匆忙把它加入新道德规范。否则,道德规范就有可能失去其本来面目,不但起不到道德教化作用,甚至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现行的教师道德规范是有漏洞,如何补救需要app论证。道德规范应当倡导一种具有普遍性、原则性的精神品质,而不是规定一种具体行为。保护学生安全,是一种由崇高道德引发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一个人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只要对学生充满了关爱之心,他自然不会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学生不管不顾。他一定会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判断自己能做什么、自己该做什么。保护学生安全,这一具体行为,应当可以从师德中自然引申出来。道德规范对人的道德约束,其实不是明确的要求。具体怎么做、怎么把握,要靠道德主体去领悟道德规定,要靠个人的“道德悟性”。简单化地把“保护学生安全”规定搬进道德规范,反而让人失去了道德领悟的空间,难免产生误解。
保护学生安全,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规范的角度,都是教师不应回避的责任。但是,这同一种要求,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中,应该有不同的表述和体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都是他律,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法律规定是约束具体行为的,道德规范则是倡导普遍精神的。法律规定一般具体精确,道德规范则原则笼统。
“保护学生安全”说起来很简单,在现实当中却是个很复杂的行为,把这个行为界定清楚要靠法律规定。教师什么时候该担负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什么时候不必承担责任,何种情况要承担失职责任,何种情况可以免责,只有法律才能把这一条条阐释清楚,界定清楚。实际上,《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早就把学校、教师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纳入了法定责任和义务。
将“保护学生安全”加入道德规范的处理有些简单化,可能无助于解决道德失范问题,或许还会引发其他伦理冲突。比如,有人在讨论中提到,教师以后上岗是不是先到消防局训练两年,到特种兵部队训练一年,到医院去学包扎两个月。这种忧虑正说明,保护学生安全,这个复杂的行为不是道德规范可以描述清的。
修改道德规范的出发点很好,但修订过程中千万不要囿于某些特殊事件,打补丁补漏洞。道德规范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概括性,如果一对一地找漏洞,到处都是。照这个思路下去,新道德规范无论加入多少具体行为都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