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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闸”留“双一流”本科生!《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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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最近发布的《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提到的“全国高校硕士及博士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均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引进”等相关内容,被视为北京引人优惠政策正在提速。
此次北京发布的最新政策有何亮点?作为明升中国TOP2城市的上海,在去年即因引进毕业生“放大招”引关注。京沪两地终于也加入“抢人大战”了吗?
北京人才新政亮点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北京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对毕业生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全国高校硕士及博士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均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引进。
此外,明升手机版(明升中国)查阅发现,与2018年2月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相比,最新政策还有以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政策适用对象新增“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办法》明确,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何为“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官方解答为“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
亮点二:放宽年龄及学历门槛。
2018年北京市发布的毕业生引进政策第十三条规定,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
最新《办法》则规定,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相较而言,新办法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的落户条件放开了不少。
与此同时,《办法》还提及:
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明升手机版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亮点三: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的毕业生范围增加。
最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引进项目实行计划单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明升,“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计划)、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而2018年的政策仅包括上述第二点。当时的第九条规定,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计划乡村教师及按照本市特定政策和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引进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最新《办法》提到的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有哪些?官方解答是目前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明升中国app技术大学、南京大学7所。
京沪“抢人”各放大招
此次北京发布的最新政策,被很多人拿来同去年上海发布的毕业生引进政策相比。
去年9月,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发布《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
该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将直接落户范围进行了扩大。比如,对于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不仅如此,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参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执行。
对于本科毕业生,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外,增加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为试点,探索其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这也意味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间的“抢人大战”不断。从最新发布的毕业生引进政策看,北京终于也要加入了。
参考资料: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107/t20210712_2433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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