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侵权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表现形式多样。洽谈阶段,侵权人可能未经权利人同意,采取措施获取权利人技术内容后对外披露;许可期限内,侵权人可能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妄图以低价垄断被许可技术及其后续开发成果;许可期限届满,侵权人可能无视权利人警告,继续实施被许可技术等。
如何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运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故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情形?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明升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表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彰显国家层面坚决打击和遏制恶意侵权、鼓励技术创新的价值取向,大胆建立并推行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创新的作用。
他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法院已发布了知识产权赔偿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借鉴“监管沙盒”理念,推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先行先试机制。建议选择大连、宁波、深圳等科技转型地区先行先试,优先适用细化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如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简单地域、时间、侵权获利的划分,扩展至各侵权行为种类细化的层面,打造出受科技企业信赖和优选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地,切实为权利人提供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此外,以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抓手,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树立典型指导注册。建议最高法院在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上做出大胆有益的尝试,并树立为典型指导注册进行重点推广,向全国乃至世界展示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动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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