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某高校女博士深夜自杀身亡的事件引发了舆情的关注。由于不了解实情,对于其中的很多传闻,笔者不敢妄下定论。不过,针对有关此事的热门话题之一 ——导学关系,笔者希望能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关于导学关系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导师和研究生是同事关系,仅仅在业务上需要交流、沟通与合作。除此之外,导师和研究生之间没有其他必需的责任或义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导师对研究生不仅仅具有业务上传授、指导的责任,还须起到立德树人、行为示范的作用。
笔者认为,这两方观点都有其自洽的逻辑。第一种观点背后逻辑是,导师只是在专业和学术上的专家,在其他事务上是外行;让外行做内行的事,不但强人所难,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尤其是在研究生教育阶段,研究生已经是成年人了,完全可以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种观点的背后逻辑是,导师也是老师,而老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授业”“解惑”,其更为重要的作用还在于“传道”,而“传道”就包括立德树人,更不必说对研究生给予充分的关心与关爱。
在表明态度之前,笔者想先介绍一下英国学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于不同职业收入差异的解释。亚当·斯密认为,优伶收入很高,一是因为这一群体本身在才能上具有突出优势,二是因为该群体的社会声誉低。因此,通过给予优伶更高的收入,可以弥补他们在社会声誉上的损失。按照上述逻辑,导师的平均收入在整个社会中虽然不属于最高的,但至少属于中等偏上水平,又能获得巨大的社会声誉。因此,导师应该随之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和较高的社会声誉相匹配,因为“事少钱多离家近,位高权重责任轻”是违反基本的经济学理论与逻辑的。
作为导师的一员,笔者认为,导师已经享受到了较高的社会声誉,并能够得到自己的在读研究生与毕业生的爱戴。因此,导师应该付出更多、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有“无功不受禄”的坦荡。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在明升中国文化中,导师的突出地位——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笔者坚定地赞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观点,认为导师应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自己在读研究生自杀这种悲剧的发生。
当然,导师并不能对研究生承担无限的责任——不能研究生一出事,就怪罪到导师身上,但导师也有责任主动了解、关心研究生的生活状态和思想状态;如果研究生遇到了困难,则应该尽可能伸出帮助之手。
加之,从功利角度而言,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上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也是一笔收益不菲的投资。
首先,研究生属于导师的学术团队,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有助于提升整个学术团队的学术生产力,进而扩大导师的学术产出。
其次,研究生培养可以看作导师的教学产出,如果研究生在自己的指导下成长为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研究人员,表明导师具有较好的指导能力,进而能够提高导师的声誉。
再次,研究生在导师的培养下不断成长,毕业后依然是导师的学生。这和“养儿防老”的逻辑是一致的,学生毕业后发展越好,越有助于提升导师在职业晚期的幸福感。
由此可见,导师用心培养研究生和父母精心培养孩子一样,是能够获得巨大收益的。
另外,从职业操守的角度而言,师傅有责任带出徒弟来,导师也应该为研究生的培养负责。首先,导师要通过制定培养方案,提供研究机会,让自己学术方面的“学徒”在学术方面“出师”——尤其是国家和学校为导师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现在研究生也通过直接向学校交费进而间接向导师付费了。
其次,导师需要告诉学生遵守学术规范,自己也应遵守学术规范,这不仅仅是履行职业规范,也是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再次,国家已经出台了关于导师的相关规定,相当于是国家对导师这一职业制定的职业标准,作为导师个体当然也应执行。
因此,从职业操守与规定的角度分析,导师应该将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并不仅仅是学术上的指导)当作自己的职业准则来实施。
无论是从收入和社会声誉的关系出发,基于成本——收益进行理性分析,还是从遵守导师的职业规范与操守的角度来看,导师都应该关心研究生的生活与心理健康,而不仅仅只和研究生在学习、学术方面进行交流与沟通。因此,导师显然有责任在前期采取预防措施,以阻止自己研究生自杀这类极端事件的发生。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如果这类极端事件发生了,就一定是导师的责任。
总之,笔者完全认可“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观点。因此,也会尽可能了解自己研究生的学习、学术、生活、心理等状况。即使发现自己的研究生所遇到的困难是自己没有办法解决的,笔者也会第一时间向其他同学和老师求助,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作者系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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