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
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一样,是为了保证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也贯穿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各个环节之中。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和实施,维护国防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另一类是指权利主体(多指军工企业)对其享有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国家层面的管理,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保护、转化、运用进行全方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激励,涉及到国防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政策制定等;军工企业作为权利主体的管理,则是从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实施和维权角度出发,从事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运用实施、创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美国国防部作为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航空航天局(简称NASA)、能源部、各军兵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进行综合性指导、协调和管理,并负责对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保密审查。同时,美国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均接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管理与协调。
单从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而言,美军已形成国防部统一领导与管理体制,辅之以各军兵种分别执行的运行机制。
如前所述,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主要是对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取得、保护、转化、运用进行全方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激励。美国国防部通过制定《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等规定,指导国防合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活动。为了更好地指导国防采购活动,美国国防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指导细则。总的来看,美国国防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来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管理。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美国国防部对其投资产生的专利、技术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政策;有时,尽管将所有权授予承包商,但国防部仍然保留为国防目的免费使用权。这种管理方式,主要是因为国防科研经费的主要投资者是政府。随着商业企业成为国防科研经费的主要投资者,这种知识产权管理不能很好地吸引商业企业,特别是无法吸引非传统的国防承包商与国防部合作。商业企业视知识产权为企业的明升m88线,不会在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进入防务市场;而采办官员对新进入防务市场的商业企业也很谨慎,害怕其为了商业利益而损害国防利益。
在“竞争性原则”以及“保护中小企业”原则的指导下,如何将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大、小商业公司都吸引到国防市场上来,是国防部的重要任务。而不同的公司,其知识产权需求也是不同的:大公司掌握了许多国防关键技术,是国防部的重要合作伙伴,但其不愿意他人分享其技术成果,也不肯服从国防部过多的特殊要求;小企业因为在研发费用方面存在劣势,往往希望国防部出资,资助他们进行创新并取得知识产权,以进一步发展。
在知识产权归属管理上,国防部的主要机制包括:(1)在招标准备阶段,增强国防部需求和商业技术发展之间的信息交流;(2)改变招标方法和合同管理办法,采用商业公司乐于接受的模式;(3)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并对承包商定期考核;(4)对军工企业在申请并购时实行评价审批制度,以保证政府对重要的军工企业的控制;(5)建立合同管理机构,运用国防合同集中管理方式对军工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检查和监督承包商的合同履行过程等;(6)运用国防部驻厂代表办公室或者地区办事处进行控制和管理,它们是国防部合同管理部门的基层组织。目前,美国国防部只要求拥有最低限度的、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权益,并鼓励承包商以其知识产权获取商业利润和增加市场份额,或者直接取得知识产权收益。当然,军工企业在保留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向合同签订官手机版,以及在一定期限内积极实施和优先在美国境内实施等义务。这些也会纳入国防部对合同承包商的考核内容。
其次是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
美国发明保密制度确定的专利保密审查主体包括国防部、国家安全局、能源部以及其他作为美国国防机关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可以通过专利商标局对发明实行保密。因此,美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包括两个体系:一是普通发明人申请专利,由专利和商标局进行保密审查,若需保密则上报局长,由专利商标局局长颁发保密命令;二是国防领域的政府下属机构、军队、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等受资助方的发明,由国防部进行保密审查,若需保密则上报专利商标局局长,由局长颁发保密命令。
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对应三种不同等级的保密。和平时期,保密命令为期1年,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每次延长保密期1年。如果保密命令于战时或者紧急状态期间发布,那么战时和战争停止后满1年之后,或者紧急状态结束满6 个月之后,原保密命令失效。相应的,专利商标局对受到保密命令约束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该发明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商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推迟授予该发明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因执行美国发明保密制度而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如果认为保密命令有错,可以提出异议。
最后探讨一下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管理。
美国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纳入到国家知识产权转化工作体系之中,并已形成了由国会和总体政策牵引、国防部主导,下设专门的技术转化办公室,协同推进各军政部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工作体系。
为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自1970 年开始,美国先后建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航空航天工业应用中心、管理技术研究院、联邦实验室联盟情报交换站、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成果推广转化组织。美国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囊括各个单位提供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这两个信息系统,可以方便地共享信息,促进交流和合作。除此之外,许多涉及国防的单位都建立了技术转移计划网站,公布技术转移的法规、注册、工作机制、合作模式、技术成果及培训信息等,便于国防技术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此外,美国国防领域的中介机构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构包括政府或者半官方性质的中介机构,各类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学会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科研执行主体内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美国国防领域的中介机构一方面帮助企业寻找合适的研发单位,另一方面也帮助研发单位了解企业的需求,为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提供信息交流、投资融资、产品推广等方面帮助。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明升中国app报》 (2019-05-14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