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乘坐公交车 人社局称非上班路线且无证据显示在工作
在单位加班到20时许,回家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至凌晨,次日7时20分,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老师晕倒在公交车上,再也没有醒来。因为工伤认定被否,刘老师的家人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该案22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称,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事发前和事发时均在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人社局答辩称,刘老师的上班线路不合理,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正在处理工作。
大学老师公交车上猝死 工伤认定被否
2017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广东金融学院老师刘老师出门,7点20分左右在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和110,期间对刘老师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7点35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证实刘老师已死亡,警方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
刘老师生前任职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承担教研室管理和教学工作。6月7日,刘老师的家属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表示,刘老师是教学骨干,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简单地用上下班时间来决定,工作地点也不局限于课堂和学校校园内。出事前刘老师老师正忙于教学以及科研工作,包括辅导、修改学生毕业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单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8月7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老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刘老师的家属不服该认定,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请求判令其依法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家属:
1.事发前一天加班到20时 当晚批改论文到凌晨2时
庭审中,代理律师表示,刘老师事发前仍在工作,属于事发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据两位证人的证言,事发前一天即2017年3月7日下午,刘老师在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的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
此外,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一次偶然的聊天中,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告诉刘老师的妻子,刘老师在3月7日当晚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把从冷箱拿出来的水饺掉地上时,我才回过头来,看到饺子洒落一地。”
刘老师的妻子证言称,3月7日晚,刘老师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当晚凌晨2时左右。
2.最后一条未发微信:“我先去医院 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处理”
家属方提交事发公交车录像显示及相关调查等证据,证明刘老师在乘坐公交车的路上有利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在处理事故的民警交接刘老师遗物时,在其手机中有一条未发出的微信,内容为“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
“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代理律师认为,刘老师离开学校后及事发前,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带在路上随时处理,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情形。
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人事处出具的《证明》以及两位证人证言,学校规定教师学年应承担标准工作量288节,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刘老师已超过标准工作量39.2%。
因此,刘老师的死亡原因是“猝死”,系由于长期累积的劳累,使其在事发前一日已出现发病症状,持续不适,直到第二天才严重发病死亡,整个发病过程具有连续性。现有证据证明刘老师在事发前一刻仍在处理工作。刘老师的病发时间为事发前一晚,且持续至事发当日,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病发死亡”之视同工伤情形。
被告:上班线路不合理 无证据证明正在处理工作
天河区人社局在答辩材料中表示,对于原告认为的刘老师为高校教师,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在事发前一晚和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不予认可。
首先,事发当日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表示刘老师的身体一直很正常,且刘老师在事发前段时间以及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异常或反常情况,这与刘老师同事黄某的说法一致。黄某证实,刘老师在事发前一日,也就是3月7日在单位工作到晚上近8时,离开单位前,其并未注意到刘老师有何不正常的地方。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刘老师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刘老师当天所乘的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其乘坐该路公交车并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
此外,本案也未有证据显示,刘老师乘坐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老师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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