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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要求学生勇敢维权,必须针对学生维权难的现实,进一步改革学校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约束导师职权滥用的机制。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大学的教育和学术管理、评价必须以教育和学术为本,采用教育、学术标准和原则,而不能被非教育和学术因素影响。这样,才能让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回到单纯的教育和学术定位上。
■本报记者 王之康
高教界从来不缺少话题,但最近的一些话题却让人感觉颇有些沉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女博士罗茜茜实名举报导师陈小武长期性骚扰门下女学生事件刚刚过去不久,西安交通大学在读博士生杨宝德自杀事件便见诸报端。
如今,这两个事件均已尘埃落定,但舆论对它们的反思却并未停止。有批评导师滥用职权者,有叹息学生不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者,不一而足。其实,这些舆论暴露出来的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高校学生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板”与“打工仔”
杨宝德自杀事件发生后,其女友在网上发表文章称,在出国无望、学术无果的情况下,过多的杂事让杨宝德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所谓的“过多的杂事”,通过杨宝德与其导师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除了陪吃饭、挡酒以外,还包括浇花、打扫办公室、拎包、拿水、去停车场接她、陪她逛超市、陪她去家中装窗帘等。
因此,有网友感叹:“这哪里还是令人羡慕的名校高材生,简直就是‘老板’与‘打工仔’,甚至还不如,因为‘打工仔’起码还会有不少报酬,而他们更多的是义务劳动。”
其实,这样的感叹确实是不少高校学生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研究生,某北京高校博士生李野就是其中之一。
无论是与人谈课题还是聊天,说到自己的导师时,李野脱口而出的几乎都是“我们老板”。“平时,我们要给‘老板’做很多杂七杂八的活儿,虽然不像杨宝德帮他导师做得那么多样,但也有打扫办公室、陪吃饭、挡酒等,而且不得不做、不敢不做。”李野颇为无奈地说,因为研究上能否作出成绩、最后能否顺利毕业,“生杀大权”都掌握在“老板”手里。
“学生流行叫导师‘老板’,其实是一种师生关系的异化。”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明升中国app报》记者,目前我国导师制并没有贯穿学生招生、培养和答辩的始终,因此令导师很容易把学生当成“私人劳动力”。
面对如此境况,有的网友后来干脆不读博了,因为“我本来是想搞科研的,硬生生地陪喝了三年酒。直到现在,晚上酒后醒来还会有那个时候内心失落煎熬的后遗症”。但李野无法做到如此洒脱,因为他来自农村寒门,“毕不了业,将来出路就成了问题,能忍还是忍了吧”。
沉默的大多数
可以说,除了少数高校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曝光、寻求帮助之外,更多人则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
在浙江纺织服装学院职业法制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韩世强看来,像李野这样选择沉默、顺从、委曲求全,是内外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方面是大学生群体本身维权的素养不足,具体而言,包括维权意识、维权常规性知识欠缺等。”韩世强说,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的维权环境不佳、维权成本高昂、维权支持体系落后等。因此导致包括大学生在内的不少人,在遭遇不公与侵权时往往无奈地选择沉默。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因为高校学生维权存在诸多障碍因素。”韩世强表示,高校没有开展足够的维权教育与学生们维权知识不足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他们在遭遇侵权后往往不知如何维权。“同时,学校内部也没有建立完善、阳光的公共性维权平台,学生遭到侵犯后不知到哪里维权。也正因如此,现有维权体系往往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校部门帮助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们或是顾虑太多而无奈放弃维权”。
此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学生们要维权也需要考虑成本,因为他们在自己难以维权的前提下,需要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而这对于一些高校学生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尤其是寒门学子。
在熊丙奇看来,高校学生在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之所以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主要不是他们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因为当前的导师制度不健全和人才评价体系不合理,使他们在教育和学术之外有其他利益的考量。
制度之殇
其实,说到制度,我国法律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早有相关规定,比如《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再比如去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意义重大”。明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申素平曾表示。
其中的第六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但是,即使有了这些制度,就真的能切实维护好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吗?现实似乎给出了一个否定的答案。
以研究生导师制度为例。西安交大在发布对当事教师的处理意见时,提到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研究生学满1年后,对其他学科专业有兴趣和特长的,有权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状况或创业需求,申请转导师、转专业一次,转导师申请无须原导师签字。也就是说,如果研究生对导师不满,是完全可以更换导师的。但实际上,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西安交大成功转导师人数分别为200人、219人以及305人,其中还包括大量硕士研究生,而博士研究生则少之又少。
“博士申请换导师的也并不多,除了要重选研究方向的原因外,还有两方面因素。”熊丙奇说,一方面是其他导师是否接受,因为他们要考虑导师之间的关系,担心得罪原来的导师,这也反映出我国大学尚未建立学术共同体评价机制,学术评价中还掺杂着各种利益因素。另一方面是转导师对学生的影响,本来这是正常的双向选择,但在我国,不论是大学校内还是社会舆论,对于学生换导师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是学生没有搞好和导师的关系,并进一步影响到对其能力和人品的评价。
对此,李野是深有感触的。
“我们哪儿敢换导师啊,要是重新选研究方向,之前的这一年多时间就白费了。而且,即使提出来换导师,也不知道有没有导师会收,因为他们之间都有关系,我们就是‘小虾米’,好像是无足轻重的。”李野说。
维权之路
不过,高校学生维护合法权益虽然存在诸多困难,但并非无路可走。
韩世强认为,从国家和学校层面来讲,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里面增加维权教育的比重,尤其是法律教育方面,应该明确至少占思想教育的1/3的比重;从学生方面而言,在校期间,除了接受维权教育外,应更多参加一些社会体验和实践,增加他们应对各种侵权行为的经验和胆略。
同时,熊丙奇表示,不能只要求学生勇敢维权,必须针对学生维权难的现实,进一步改革学校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约束导师职权滥用的机制。
“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大学的教育和学术管理、评价必须以教育和学术为本,采用教育、学术标准和原则,而不能被非教育和学术因素影响。这样,才能让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回到单纯的教育和学术定位上。”熊丙奇说,要建立导师权力的制约机制,一方面须落实导师的招生制度权、培养制度权,用导师的学术声誉来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要建立整体的学术评价体制和利益回避机制,以此来保障教师的权力被落实,而不是被滥用。
“此外,社会维权环境的养成很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建立便捷、完善的维权体系,让维权变得十分容易;其次是消除维权的障碍因素,尤其是建立严格的防止打击报复正常维权的制度。”韩世强说。
《明升中国app报》 (2018-01-30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