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近日,据媒体报道,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明升手机版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长江学者陈哲宇被50万元“绊倒”了。2016年年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与3名同事犯贪污罪,陈获刑4年、被处罚金25万元。被以贪污罪名起诉1年多,陈哲宇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规但没有犯罪,“这是体制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支持科研工作的经费不够匹配,作为科研工作者,自己及团队的待遇也未得到保障。
是个体的问题,还是体制的问题?这是近年来每遇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案都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如果行为违反现有法律,那就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把违法责任都推给体制,个个都是体制受害者,那科研领域就会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事实上已经是了)。而与此同时,必须分析个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某种体制因素,即学术管理体制给科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是否造成诸多不便。一些科研人员为顺利开展科研活动,不得已而采取某些违规做法,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陈哲宇称,为了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实验室运转,他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来,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这成为他们被指控贪污的源头。这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即便陈和他的同事报销经费是合理的,是从搞好科研出发(报销该报销的,领取属于自己的),但这不是绕开“繁琐程序”的理由。设立一家公司,把科研经费转到这家公司,或者虚开发票,就存在“套取”经费的行为,会说不清道不明。近年来曝光的科研腐败案,科研人员的手法都差不多,包括成立一家关联公司,或者虚开发票、虚开劳务费等。对于这类行为,司法部门是明确将其作为职务侵占、贪污罪追究刑责的。
另一方面,从科研经费管理看,也确实存在不利于科研人员自主支配经费、顺利开展科研活动的制度障碍。比如,严格要求科研人员按预算支出科研经费,这表面上是为了避免经费被滥用,但并不符合科研规律,结果导致科研经费浪费。因为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不可能清楚地知道每一笔预算,往往会按项目评审方的要求,报上材料费、测试费、会务费等费用,而拿到项目之后,有的设备根本用不着买,但按预算必须买,有的支出必须支出,可却没有预算科目,为了完成项目,科研人员除了买回不需要的设备让其闲置外,还要想办法腾挪经费。而腾挪经费是科研人员常干的事,包括从上一个项目腾挪到下一个项目,因为如果要等资助经费到位再开展项目研究,很多工作就来不及开展了;从纵向经费(政府科研项目)腾挪到横向经费(与企业合作项目),因为纵向经费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横向经费领取劳务费则相对宽松,科研人员经常到纵向经费报材料费、测试费,到横向经费去取劳务费。
对于这样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我国科研人员多有抱怨,科研人员的大部分精力用到怎样腾挪经费上,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违法的陷阱。对于科研经费,我国科研人员有一个形象的说法是“花不动,赶紧花,胡乱花”——按照各种规定,经费花不出去,而为了完成项目验收,必须赶在某个时间结点把钱花完,于是胡乱花。
针对这些问题,去年7月,我国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意见》加大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人头费比例,对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并明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但《意见》下发后,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并没有调整管理方式,原因在于担心承担责任。舆论也担心,给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会导致更大程度的科研经费流失,这就需要进一步改革科研管理体制,由预算管理到推进财务信息公开,由行政评价到实行学术同行评价。也就是说,在把经费支配自主权交给科研人员之后,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所有经费支出信息(具体到细目),以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与此同时,要建立学术共同体,评价科研人员的学术能力与学术贡献,由此把科研人员的精力引导到做真的学术研究上。这需要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意见》精神,清理过时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并结合《意见》,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整体管理改革,因为说到底,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与激励,是整体管理的一部分。
《明升中国app报》 (2017-05-16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