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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婷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11 1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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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学院招生办主任套取科研经费16万自用

 

金羊网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8月10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被告人刘孙东在任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学校科研经费16万余元并归于自己使用。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万元。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26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16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收取好处促成项目对外招标

据检方指控,2005年,深圳市政府为支持深圳信息学院的发展,拟给信息学院下拨经费用于该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并由信息学院科研设备处牵头组织前期的申报立项工作。被告人刘孙东时任信息学院科研设备处设备采购科临时负责人,负责协助该处副处长薛仲秋开展上述工作。

2005年年底的一天,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龙公司)董事长吴某凡(另案处理)为争取竞标信息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打电话约见刘孙东,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好百年家居附近见面。见面后,吴某凡向刘孙东咨询该项目的进展、预计招标时间等信息,刘孙东将其所了解的情况告知吴某凡。期间,刘孙东提及其准备去云南丽江旅游,吴某凡随即送给刘孙东现金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机票。

2006年上半年,信息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并下拨项目经费1000余万元用于信息学院数控、小型机、高性能计算机等多个重点实验室设备及相关修缮采购。2006年下半年,刘孙东参与筹备该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吴某凡约刘孙东在福田区彩田北路的益生汤馆吃饭。席间,吴某凡向刘孙东打听该项目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情况,并提出为了更有利于育龙公司竞标该项目,希望刘孙东能帮忙将多个实验室项目打包成一个整体项目进行招标;刘孙东表示吴某凡的上述请求需要院领导和采购中心同意,但他会尽力帮忙协调争取。饭后,吴某凡送刘孙东上车时送给刘孙东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4月,刘孙东积极沟通协调,经信息学院与市采购中心相关领导同意,起草了《关于我院重点实验室招标事宜的函》,最终促成了该项目打包成一个整体项目对外招标。

分八次违规从科研经费中骗取人民币16万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刘孙东作为项目负责人向广东省自然app基金会申请了“无线传感器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广东省自然app基金会分别于2009年9月和10月两次下拨该项目科研经费合计人民币20万元(第一次15万元,第二次5万元),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信息学院亦陆续为该项目下拨配套科研经费合计人民币22.5万元;该项目共获下拨科研经费人民币42.5万元。

此后,刘孙东以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分八次违规从上述科研经费中骗取人民币160625元。

曾提醒陈小波等人有涉嫌违法行为

另外,刘孙东认为自己有自首的情节,其曾向张基宏提醒陈小波等人可能违法操控招投标的行为,避免了重大损害结果发生,有立功情节。

记者了解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深圳市第五届政协委员陈小波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受贿百万,在关照下级晋升、牵线设备采购以及中标校园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今年,陈小波因受贿罪被盐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

陈小波的受贿时间横跨了11年,2014年5月,他和时任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规划建设处处长薛仲秋、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刘孙东一同遭到查处。

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二年 罚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孙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孙东身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称,考虑到被告人刘孙东所申请的科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且其不当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虽有其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案发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app等客观原因,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亦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刘孙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刘孙东退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65625元,其中人民币10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160625元,发还被害单位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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