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社〔2015〕309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委):
你们关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验收申请以及关于创建实验区的推荐手机版收悉,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专家委员会审核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你厅(委)(国科社函〔2014〕151号)组织专家对北京市门头沟区等29个申请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完成实验区建设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的天津市东丽区等25个实验区进行了现场考察,并组织召开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协调领导小组联席评审会。
经研究,现对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要求的市、县、区予以确认,并将《2014年度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名单》和《2014年度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过验收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通过验收的实验区积极总结实验区建设经验和模式,并加强宣传和推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新的贡献。请通过创建申请的实验区按以下要求,组织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工作。
一、切实推进实验区建设。实验区建设要全面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好实验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勇于实践先进发展理念,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加大对实验区建设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国家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各省(区、市)要优先安排在实验区实施。
三、加强实验区建设的总结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实验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每个实验区每年报送的信息不少于2篇。每年底,每个实验区要形成实验区建设年度总结手机版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的总结手机版并附实验区建设年度总结手机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实验区办公室。
附件:
1.
2.
科 技 部
2015年9月18日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