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上周正式得到通过,其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环保法”,并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28、29日,人大常委会邀请了法工委修法参与者、环保部专家、法学专家、企业和环保组织代表等解读新出台的环保法。
专家们对新环保法实施时间、政府监督、应急预警等方面进行了解读。明升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根据新环保法,当地环境质量的任务落实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也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此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可以保障把大气十条的实施从一个临时性的管五年的行动计划推上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此外,人大代表吴青表示,新环保法的出台为地方环保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上位法依据,地方上可以出台比国家规定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政策和法律。袁杰也表示,地方性法规接下来可以对环保法中原则性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地方有权通过出台条例的方式来落实环保法。
新京报记者金煜
1【实施时间】
为何新环保法通过半年多后才正式实施?
为了让执法部门等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之所以新环保法在明年1月1日,而不是颁布之日起就施行,是为了让执法部门、企业、公民能在理念转变、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表示,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许多硬性、刚性的制度措施就要生效了,会给环保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各部门需要在正常工作运转过程中顺应和改变。
汪劲对环保法中所提及的“加大财政投入一条”表示,“加大财政投入,我认为不是一句空话,环保执法是要有成本的。”
此外,他表示,环境执法的能力、素养、方法、手段、理念等都要跟上新环保法。
2【违法成本】
行拘和刑拘如何区分?
重金属超标3倍可刑拘
新环保法增加了企业违法排污的成本,一是引入了“按日计罚”的经济处罚措施,二是引入了“双罚制”,即在经济处罚同时,还可能对企业负责人直接实施拘留。
对于“按日计罚”的处罚额度问题,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水、大气等环保单行法中都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因此,对企业首次违法排污的处罚数额、幅度等按照单行法来确定。
此次环保法规定四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会导致企业法人被行政拘留,但去年,“两高”司法解释也对一些行为定性为可以刑事拘留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前后两个拘留标准之中,都有着同样的一些违法行为,如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污染物,但其并不矛盾。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如果没达这些标准,则为“尚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可以按照新的环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3【政府监督】
上级环保部门如何监督下级政府环保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可提处分建议
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环保法对政府监督规定得特别明确、具体,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而对政府的监督实施上,可以由上级政府监督、同级人大也能够监督实施。
别涛表示,新的环保法表述“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这意味着,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中纪委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是一个专项的行政监察机制。
他表示,去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党政干部任免考核的新规定,要求增加环保权重,丰富环保指标,而现在的环保法把党的主张变成了法律规定,而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对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这些条款都是值得关注的。
4【应急预警】
如何应对兰州水污染类似事件?
建立环境预警机制及时应急
别涛说,针对我国出现的环境高风险的控制,环保法专门设置多处条款,对排污单位、企事业、生产者等要求控制内部风险,并且要求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公共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加强监测,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真正减缓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安全的损害。
环保法实施后,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样的突发事故是否会降低,别涛表示,这难以简单回答是或不是,但他相信,环保法规定的各项规定综合起来后,会增加企业的威慑力,从而促使它自动排查、识别、控制企业的风险,有助于降低环境事故风险。
5【公益诉讼】
如何通过公益诉讼维权?
行政机制无法解决可诉讼
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释,目前环保法中公益诉讼条款主要解决民事问题,其所规定的“社会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来进行公益诉讼活动。
人大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在明升中国,当环境纠纷的矛盾无法在行政机制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人大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公益诉讼成本比较大,其解决效果也未必最好,因此,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加强政府管理、公众参与,以及公共治理的机制解决矛盾。若仍不能解决矛盾,再通过诉讼解决。
他表示,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对诉讼法,以及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行政法的一些制度对接后,才能逐步把制度完善好。
人大代表吴青表示,此前也有公益诉讼试点,但诉讼量并不是很多,她认为,新环保法通过后,公益诉讼量会增加,但可能实践中也会出现主体、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等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
6【雾霾治理】
如何解决“霾”怨问题?
雾霾跨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明升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新的环保法成为了目前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贯彻国十条的非常好的法律基础。
他解释,根据新环保法,当地环境质量的任务落实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同时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也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此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可以保障把大气十条的实施从一个临时性的管五年的行动计划推上常态化、法制化轨道。
此外,他表示,正在修订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除了延续现在环保法中“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制度之外,还要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也要把政府的责任和政府不作为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具体化。
专家认为,环保法增加的诸多条款,如雾霾跨区域治理“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等,以及对监测的规划管理等很多新的规定,都会使得大气污染治理见到效果。
7【土壤污染】
如何控制和解决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评估后进行修复
中科院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锁表示,新环保法在土壤污染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比如要求对土壤和土地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结果决定修复目标,进行验收,也说明体现了对公众健康的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在大气、水方面建立了很好的监测体系,但土壤方面很薄弱,直到最近几年,国家开始加大建立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等到其建立起来后,就具备了今后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条件和基础。
8【公众健康】
如何保障公众健康?
研究人体对污染承受极限
针对新环保法中涉及的公众健康保障内容,别涛表示,在修法最后,关于公众健康保护的研究始终在继续,这种对公众健康保障的重视是过去没有的。
他解释,“保障公众的健康”指的是多数人的公共健康,涉及水、空气、土壤、食物安全。
环保法中关于环境基准问题的研究,主要指对人体健康安全而开展的研究,即人体对不同污染物最大的承受能力和限度,“过去我们这方面研究不足,都是借鉴国外的,但我们应该有自己的基准研究。”
此外,环保法中关于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鼓励企业投保环保污染责任保险等条款,都直接对保障公众健康做出了规定。(原标题:环评不达标引“霾”怨可追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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