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20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一条红色横幅挂在法庭对面的光秃树梢上,上面写着“加强师德建设,反对教育界腐败淫乱”,在冬日清晨里显得格外醒目。
当天,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梦桃源)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涉及双方一边是百年学府北京大学,一边是该校前教授、世界经济学圈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邹恒甫,以及被告“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的言论,使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同一天晚上,邹恒甫继续在其微博上发布类似内容,并称:“此等事情在明升中国高校很普遍。”
随后,这一被称作邹恒甫微博炮轰“北大院长奸淫服务员”的事件开始发酵,并成为网络上下的热门话题,涉事双方北京大学和邹恒甫也开始了“隔空喊话”。直到几天后邹恒甫“现身”致电包括明升中国青年报在内的媒体,此后开始向北京大学提供其所谓“证据”,但北大则称邹恒甫没有提供真正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
同年的8月31日,北京大学对外称,已起诉邹恒甫。至此,这一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称邹恒甫以侮辱、诽谤方式公然损害其名誉权,并列举邹恒甫所发微博的被转发和被评论次数等证据,要求邹恒甫“停止侵害,立即在其微博中删除侵权文字”,并在包括搜狐、网易在内的6家网络媒体和明升中国青年报等8家纸质媒体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邹恒甫“缺席”了。其代理律师朱征夫在接受明升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我们律师要求他不要出席”,鉴于律师方对案件的了解和预期,邹本人暂不需要出席,此外,由于邹恒甫本人“性情的一面”,不出席可能对其更有利。
法庭上,朱征夫说,北京大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北京大学不是适格主体,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针对自然人而非法人。即使北大是适格主体,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至于梦桃源,其辩词则称:邹恒甫言论主要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朱征夫还说,邹恒甫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和法律保护的范畴。
在持续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北京大学是否属于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以及邹恒甫发表的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力的范畴等问题成为原告、被告争议焦点。
北大代理律师称,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各个学院各个系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而邹恒甫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
但朱征夫却称,邹恒甫微博中所指主题是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及梦桃源的环境。他还说,“如果梦桃源的女工认为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由女工自己起诉”,同样,“北大的少数教授”也是如此。
至于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内容是否属实,朱征夫称,邹恒甫曾去过20多次梦桃源餐厅,其言论内容则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
法院询问被告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朱征夫则说,“有证据,但不提供”。
在法庭辩论环节,朱征夫说,“被告(邹恒甫,记者注)微博发出后,收到各种举报材料,经过慎重考虑,我方决定不提交这些材料,尽管这些可以提供更多的佐证。”
他还说,“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评论,我们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但监督权和批评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这种监督与批评的说法却未得到北大方面的认可。北大代理律师说:“被告反复声称在行使监督和批评权利,我们认为法治国家毫无疑问地赋予了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言论自由加上监督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诽谤,言论自由应该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朱征夫说,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的缘由是“出于对高等教育的担忧,对师风学风的关心”,“我方关注的不是公众的好奇心,是明升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
在庭审结尾,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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