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北京一位参拍者正翻阅拍卖目录里的钱钟书书信手稿影印页。
钱钟书书信风波再起。
5月中旬,北京保利国际和北京中贸圣佳两家拍卖公司先后发出公告要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在遭到钱钟书的遗孀、102岁的杨绛先生的反对之后,保利宣布撤拍;而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后,也被迫终止拍卖。目前,杨绛已就中贸圣佳公司以及书信收藏者李国强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北京二中院已受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博士全程参与、关注了案件进程。6月8日,接受法治周末记者专访时他表示:“这个案子再次凸显了现代社会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权利冲突中人格权优先
法治周末:钱钟书、杨绛书信案中,主要涉及到哪些权利?
程啸:涉及到3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所有权、隐私权、著作权。本案中,所有权在行使中会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两种权利发生冲突。
通常情况下,作为物的私人信件(信封、信纸)的所有权归属于收信人。因为写信人在给收信人写信时就将包括信封、信纸在内的这些有体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收件人,至少是赠予给了收信人。除非信中有“阅后退回”等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国家领导人写的一些信件原件要收回存档,这时所有权就不归收件人了。
然而,私人信件除了所有权外,还往往承载了写信人除让收件人知悉外、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一些信息。这就涉及了隐私权。凡是那些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好的还是坏的信息,都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信件的内容往往也是作品,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写信人,作者死后,该权利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国强享有信件的所有权,但信件上同时还有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他无论是将信件赠予、出售给他人,抑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都侵害了钱先生、杨先生和钱瑗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因为钱先生与钱瑗已经去世,所涉侵害的是涉及他们的隐私这样一项人格利益。
法治周末:当所有权、隐私权和著作权这3种权利发生冲突时,谁更优先?
程啸:隐私权是人格权,是维护人格尊严所必须的,是最优先受到保护的。其次是包含了人格利益的著作权,最后才是作为单纯财产权的所有权。
其实,在权利冲突时人格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方面,我国法院有很多注册。比如,画家给裸模画油画。画家画完了,拥有著作权;他将油画印刷成册,是在行使著作权。问题是,在没有得到裸模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就侵害了模特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名誉权。
著作权本身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权利,就是这样的权利与单纯的人格权冲突时,也要低于人格权,更何况所有权这样一项纯粹的财产权。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周末:如果事先征求了当事人同意,是不是就不构成侵权?
程啸:是的。杨绛先生一方面本身是隐私权人,另一方面,作为钱钟书先生和钱瑗的近亲属,其继承了他们的著作权、并代为保护人格利益。如果她同意了,当然没问题。但现在是,李国强也好,拍卖公司也罢,明知杨绛先生坚决反对,还一意孤行,事实上已经侵犯了杨先生的权利了。
拍卖行业风险难规避
法治周末:中贸圣佳作为拍卖公司,在对私人信件拍卖品的审查方面,应该有何作为?
程啸:我国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拍卖公司进行的任何拍卖活动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更不能为追求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权利人已经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更应该谨慎。中贸圣佳最后能够悬崖勒马,比贸然拍卖当然要好一点。但其之前的态度一直很强硬,这种做法对于该公司的名誉也并不见得是好事。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能说中贸圣佳停止拍卖了,就不构成对杨绛先生民事权益的侵害。他们的一些做法,如擅自公布的一些钱先生写给李国强的信,已经是恶意侵害隐私权、发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周末:书信案是否会给拍卖公司敲一记警钟?
程啸:明升中国现在经济高速发展,有钱人多了,投资渠道却不多,所以古董、文物收藏也被炒了起来。拍卖公司很火,一年能举办好几场大型拍卖会,获利甚丰。
但是,越是如此越要守法。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除依法审核拍卖物的来源合法、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外,还要关注拍卖活动是否会侵害他人权益,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审查。尤其是在拍卖名人信件这样涉及多种权利冲突的拍卖物时更应谨慎。
法治周末:对于保利拍卖公司拍卖伪造的钱钟书先生的信件,您是如何看的?
程啸:伪造的信件不涉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最可能的是对钱钟书先生的名誉构成损害。隐私和名誉的最大区别在于:侵害隐私的人说的都是隐私权人不愿意公布的真的事,而侵害名誉的人说的都不是事实,是虚假的、伪造的。
目前来看,由于保利拍卖公司非常注意,及时撤拍,所以对钱先生、杨先生的权益没有构成侵犯。不过,因为是假的书信被拿出来拍卖,可能会侵害魏国贤的名誉权,因为这让大家以为他和那位李国强先生一样,为了牟利把信件拿出来卖。
法治周末:拍卖市场出现伪造品、赝品等,似乎是很常见的事情。
程啸:拍卖品不一定都是真的。这也是拍卖行业的正常风险。所以,拍卖公司有时也确实无法发现书信是伪造的。即使文物通过了专家鉴定,也不一定就是真的,所以才会有“被打了眼”和“捡漏”这些说法。
拍卖公司决定是否拍卖一件拍卖物之前,要进行相应的审核,决定拍卖前也要通过图册、展示等方式公布该拍卖物的完整信息。竞买人也会带专家去鉴定。除非能够证明拍卖公司存在过错、甚至是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否则拍卖公司不会因卖的东西是假的而承担责任。
法治周末:从钱、杨书信被拍卖案,您认为拍卖公司今后需要在哪些方面更加注意?
程啸:第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来源要进行相应的审查,确保该拍卖物是委托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第二,拍卖时应遵守法律,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三,要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觉得,钱、杨书信案的罪魁祸首还不是这个拍卖公司,而是李国强。
此外,即使停拍了,杨先生依然可以追究李国强和中贸圣佳拍卖公司的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他们停止侵害,即销毁那些用于拍卖的画册、光盘等侵权产品,同时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凸显预防性救济重要性
法治周末:本案中涉及一个概念:诉前禁令。这是北京市二中院首次针对这样的案件发出。
程啸:此举有很大的意义。这里涉及到法律如何为这种侵害提供一种预先性的保护措施。法院发出的诉前禁令,实际上只保护了著作权免受正在迫近的危险。
但是,明知道拍卖即将侵犯隐私权,怎么办?以前是没有办法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只有财产保全,但是2012年该法修改后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就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如果中贸圣佳一意孤行,就是要拍卖,那么,可以再起诉先请求法院实行诉前行为保全,即发布裁定禁止中贸圣佳拍卖钱先生和杨先生的信件。
法治周末:这种预防性救济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否愈发显出重要性?
程啸: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通过杨绛书信案可以看出,救济手段的完善与否、及时与否,对于权利的保护太重要了。
民法中的救济分两种: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我们以前都特别关注事后补救,关注该怎么赔。但现在,构建和谐社会,我觉得更应该防患于未然。这对于保护权利、节约社会成本等,都是有好处的。
法治周末:这个案件还有哪些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程啸:有很多。康德讲,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现代社会发展至今,人格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是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这个案子凸显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为什么百岁老人杨绛先生要为权利而斗争,多次公开声明并坚决采取法律行为维护权益?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君子可欺也,而不可罔也。杨先生的这个做法,再次唤起了全社会对于人格权的重视,意义特别重大。
可以说,这个案子既是对全民的一次普法教育,也是一次道德教育。我们所有的人都要深思,怎样才能做一个不为利益所诱而坚守道德底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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