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启
伦敦奥运会,我国三大球几乎全军覆灭,男足和女足更是早早地被挡在了奥运会门外。对于大球项目的不济,有人认为是“举国体制”弊端的集中体现,有人则称“举国体制”还不够。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男足、女足的萎靡不振,因为足球是我国率先进行职业化改革的项目,可越改革水平却越差,据此有人认为这是职业化改革惹的祸,此前举国体制之下,女足还是世界强队。
善于联想的人们,把足球的改革与教育改革又联系起来。近年来,足球和教育是对难兄难弟,经常被拿出来比较“谁更有希望”。有人认为,职业化的足球改革就是教育改革的前车之鉴,如果打破我国教育的计划体制,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机制,改革的结果会像足球一样悲惨。不但水平上不去,而且会出现更多的腐败、黑幕。
这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然而问题是,我国足球的改革真正做到职业化了吗?我国足球在职业化、市场化改革的大旗之下实行的改革,其实是伪职业化和伪市场化改革。首先,足协并不是民间机构,而是官方机构,主席们有局级、副局级的行政级别,他们最看重的是政绩,因此在任期间,无不急功近利地提出任期政绩目标,希望立竿见影起到效果,却不关心足球的长远发展,不按照职业化的规律来培育足球市场。总体来说,“职业化”的足球实行的还是计划管理体制,盛行的管理思维还是“锦标主义”。
其次,各俱乐部的老板想得最多的不是把俱乐部建成“百年老店”,而是怎样以最快的速度出成绩,然后谋求最大的商业价值,这和主管部门的思路不谋而合。结果就是逆职业化的轨道而行,足球在政绩、锦标思维的指引下前行,权势交易猖狂也就在所难免。另外,足球职业化需要透明、公平,但我国的足球赛事严重缺乏外部监督,在司法介入之前很多违规事件就是足协内部处理、摆平,在职业化的旗帜下,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反而以更灵活的方式寻租。
真正的职业化就是政府部门退出具体的管理,完全按市场规律来发展足球。足球协会应该是民间的行业组织负责制订行业的规范;政府的职责则是依法监管各足球俱乐部合法经营,对涉嫌违规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查处。
所以,足球职业化改革的根本问题不是职业化的方向错误,而是职业化程度不够。这导致足球在发展中的问题更复杂。解决这一问题不是倒退回到计划体制,而应该是朝前推进职业化,按照职业化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与协会、俱乐部的权力、权利关系,建立全新的足球行业协会,制定新的职业化游戏规则,加大对足球运动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
如果说足球的改革对教育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那么这就是最大的借鉴意义——不能以教育改革为名,大行伪改革之实,结果是越改革,政府部门的权力反而越大,教育的急功近利色彩越浓,权势交易的手段越多。以大学的自主招生改革为例,本来真正的自主招生改革应该是一名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让学生拥有选择大学的权利,由此建立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机制。可我国高校的自主招生改革却是将大学的自主招生和高考的计划录取相嫁接,限定每个考生只能拿到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这种改革造成的结果是,自主招生成为学校抢生源的手段,增加权力的大学由于没有监督,完全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力;更重要的是考生的选择权没有任何增加,反而增加了考试焦虑,花很大精力参加高校自主招生的结果是,只获得高考录取优惠,而且还得承诺必须报考给予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
对于这样的自主招生改革,公众当然反对。那么是回到改革之前还是继续推进改革呢?站在政府角度,是巴不得回到计划体制的。因为所有权力都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着眼教育的未来,则必须推进改革,让改革回到正路上来:以扩大学生的选择权为出发点设计改革,包括允许一名学生可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打破集中录取制度,给予学校充分的自主权,同步推进大学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实行招生信息全公开等。
不论是足球改革还是教育改革,都需要明白改革的本质和目的究竟是什么。不能标榜实行了“职业化改革”就是“职业化改革”,而要看改革的过程中究竟怎样调整了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俱乐部的关系。同样,不能标榜进行了“自主招生改革”就是“自主招生改革”,而要看改革是否增加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是否发生变化。 在我国,当前的一大问题是,政府部门本是要求放权的对象(足球的职业化和高等教育的市场化都是如此),可却由他们自身主导改革。因此,政府部门完全可以视自身利益的得失对改革进行“自定义”,改革方案往往按不减少甚至变相增加自身权力的思路进行设想,可想而知,这会是怎样不伦不类的改革,这种改革确实比没有改革还要糟糕。
改革的实质和关键是要政府部门放权。所以,推行政府放权的改革应改革其本身的模式。从国家层面,有必要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确定改革的方案。这可防止政府既得利益的干扰,切实推进政府放权。与此同时,应给公众参与改革方案决策的权力,就足球职业化改革而言,应充分听取俱乐部和球员的意见; 就教育改革而言,则应听取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而不能政府自说自话。
《明升中国app报》 (2012-09-05 B1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