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卉
近段时间以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将推行“法人责任制”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科技界对这一暗含着“收权”意味的改革举措,议论颇多:有人认为是大势所趋,也有人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有人认为会大幅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比,也有人担心会蹈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法人责任制的意图很明显,即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对于这一良好愿望,几位科技界人士在接受《明升中国app报》记者采访时,却不甚领情。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王铮表示,虽尚不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情况,但“从理论上讲,科研活动是创新过程,管得太死不好”。
如果是收权管理,王铮比喻说,很可能像毛泽东当年评论秦始皇的话那样,“好处是统一,坏处是统死”。
作为一线科研人员,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究员于秀波认为,在科研项目实施中,过于复杂的管理过程是有问题的:增加管理环节,对科研人员意味着在事务性工作上要消耗更多精力,从而导致科研时间减少。
中科院地理资源所区域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彦随有类似担心,多一个环节,可能会滋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影响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上海交通大学app史与app哲学系教授李侠则认为,法人责任制真正出台后,意味着PI(课题组长)权力将受到制约。而这一制约,能否提高PI的工作质量,“尚存疑”。相反,“法人责任制”会增大交易成本,为更多的资金“寻租”提供可能。
刘彦随表示,“法人责任制”可能会影响PI的能动性,导致创新力量的衰退。“还是应减少行政力量的过多干预,最应做的是把干预变成服务。”刘彦随建议称,“‘法人责任制’可以在项目咨询、服务、鼓励、协调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风从何处来
毋庸置疑,“法人责任制”所指向的,正是当前app界普遍实施的“PI制”。
据了解,PI制源于“二战”后美国政府大幅增加科研和工程开发资金投入的年代。其核心不是向每个已有研究单元多增加资金投入,而是向拥有优秀科研想法的个人发放一笔基金。PI制的优势十分明显,小数额、大数量的基金可以优化对科研的总投入,让更多人的创造性思维获得支持。
在接受《明升中国app报》记者采访时,李侠认为,PI制在国外已经实施几十年,“很成功”,而引入国内刚十多年,就“变了形”。李侠进一步分析指出,最集中的体现就是PI制背后蕴涵的集权模式,“很多大学的PI几乎不听任何人意见,认为真理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PI制导致了不少科技富翁的出现,并造就“赢者通吃”的局面。李侠称,“有些人大小项目都参与,占用太多资源”。
据李侠分析,法人责任制的目的大概有三:其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一五”期间,国家投入大项目3000多项,但过去5年,显著成果所占比率并不理想,甚至远远低于社会“风投”的20%;其二,把监督责任分解到PI本身所在单位的法人机构,有分担监督责任的目的;其三,防范PI制导致的其他负面问题。
“法人责任制这一新的策略,是期望至少对所存在的问题有所制衡,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李侠表示。
风向何处去
李侠认为,从长远看,要真正提高明升中国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应让研究者依靠自身业务水平,通过公平竞争,让学术市场来配置资源。他表示,管理部门的责任除了尽量简化程序,只需制定学术上的规则。作为“巡夜者”,管理部门不能自己来分配资源,否则就成为“设租”者,创造了“寻租”机会。
李侠向记者描述了一个按专业排名优化资源分配的设想:在行业进入前2000名的,可以不选择申报项目,国家每年直接拨付科研资金。其中也可以划分几个档次,排名档次靠前的可以得到更多资助。这样一来,各方面可以节省很多精力,安心做一些持续性的优秀科研题目。当然,如果有些研究者觉得自己很出色,想承担更高风险项目,比如“973”项目,则可以退出这2000名序列,另去申请。
异曲同工的是,于秀波认为,把资源分给法人,实现预算制,肯定是以后的方向。
除了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刘彦随认为,还应注重连续、滚动支持。
而对于监督,李侠认为,“公开”是最有力的方式,其他任何方法监督成本都太高。
《明升中国app报》 (2012-06-01 A1 明升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