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5月14日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新修订的《》,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都属于高考中的一个阶段,考生如有作弊行为,其统一高考成绩同样无效。
这是2004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15条,多达30处。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修订原因: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老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对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以原《办法》为例,考试作弊只取消当次考试成绩。而在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加大了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这位负责人说。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比如,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即视为作弊。
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以下4种情形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也可根据规定“从重处理”。
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高违规行为认定的app性和说服力。
而考生的诚信档案不再是“镜中花”。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诚信档案。此外,还“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之后举行的2012年高考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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