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大学章程
2011年底,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今年教育部将组建由相关部门领导、高等学校管理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委员会,成立由主要部委领导任组长的高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并最迟于今年9月底前,正式受理有关大学章程的核准申请。
那么,如何看待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一所大学,应该如何制定自己的章程?针对这些问题,本期“两会话题”围绕“如何制定明升中国大学章程”这一主题,邀请代表、委员建言献策。
■本报记者 陈彬
“教育部要求大学着手章程的制定工作,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项工作事关重大,不宜操之过急。”在接受《明升中国app报》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南开大学校长龚克表示,不久前,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有力推动了高校大学章程的制定,对于加快完善明升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件大事。
龚克说,章程的设置要结合学校的历史、现实和未来,阐述学校的目标和理念,确立基本体制和治理结构,还要反映不同大学的特质,是一件极为重大且必须慎重的事情,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一蹴而就。
章程的制定面临诸多制约
龚克表示,大学章程的制定牵扯到学校历史、定位及发展思路等一系列问题,并不是一个可以定时定量完成的工作。
除此之外,目前大学章程的制定也的确存在一些外部条件的限制,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上位法不够完善,有的可能即将修订;二是政府、社会与学校的关系正在调整改革之中。
“比如社会上热议的大学去行政化问题,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学内部的行政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大学章程的制定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这将严重影响大学内部的关系,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校内行政化问题的源头。”龚克说。
以南开为例,在校内院系与师生密切接触的层面,该校只有综合办公室等三四个科室,可他们却要面对学校层面的二三十个部处。
“从校内看,这显然不合理。学校层面为何要有那么多部门?”他说,是否可以通过大学章程加以限制和规范呢?不行。因为那是与上级行政主管或有关部门“对口”或按照各种红头文件的要求“专门”设置的。“这就是明显的行政性制约。”
学生的法律地位尚待明确
尽管存在某种制约条件以及不确定因素,但龚克表示,南开大学已经将《南开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列入“十二五”规划。
“现行高教法已经对高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作了规定,其中包含党委、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四个主体要素,并对他们各自职责作了界定,我们需要依法使他们发挥作用。但在我看来,学生也应该是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之一,可是我们还缺乏对学生在高校治理中法定地位的规定。”龚克说。
他强调,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他们是成熟的公民,已经具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学生参与学校治理在世界优秀大学中也是惯例。而且这也是学生自身学习提高的过程。
因此,南开大学明确提出,要探索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治理学校的途径,并已从去年起建立了校长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制度。“我们正在学校内部进行一些尝试,这样的尝试也证明了尽管外部条件可能会有限制,但大学章程的制定依然可以稳步推进。”龚克说。
高校不应排斥国家管理
有人强调制定大学章程是为了“去行政化”,用以抵御政府干预实现大学自治。对此,龚克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认识。
首先,大学章程的意义和作用远不止于“去行政化”;而且“去行政化”也不等于排斥国家的必要管理。尤其是公办院校更不应如此,因为这些院校的开支主要来自公共财政经费。“我们不能要求政府只管出钱,其他什么都不管,这在哪个国家都是做不到的。”自主办学不是不要国家管理,而是要明确高校与政府的职权所在。
“这就牵扯自主权界定的问题。”龚克说,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政府管得过多过细,比如大学经费中“专项经费”比重过大就是这种政府管理过多的表现之一。此外,在内部机构设置、项目支出甚至课程的设置和讲授方面都存在管得过多的问题。
当然也有权利界定的问题,比如招生和学制的决定权应该属谁?从自主办学角度讲,大学应该可以决定如何招生,以及采用多长的学制;但同时,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政府不能不对招生进行管理。从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的角度,政府也不能不干预招生规模和学习年限,因为在校学生数是拨款的基数。
“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制定大学章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其中,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是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大学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协调问题。”龚克说。
《明升中国app报》 (2012-03-14 A4 两会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