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场
9月24日,2011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开考。有考生发现,考前头一天晚上考题和答案已被人通过博客公布。博客公布的答案与正确答案80%吻合。不少考生怀疑此次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泄题。(9月25日《京华时报》)
连日来,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接连被曝存在泄题现象,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依然扑朔迷离。而今,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也未能幸免,全国各地众多考生收到“卖题包过”信息一事,同样陷入泄题风波。让人难以释怀的是,按照一些考生的说法,“考前一个月,卖答案的短信满天飞”,原本以为是行骗,验证后居然发现是真题。
接二连三出现“泄题门”,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即便是大考也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和监管疏忽。
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对集体行动及其相关的“搭便车”现象的研究,当个体理性与组织规则或公共规则发生冲突时,个体机会主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只要违规的收益大于成本,其他理性人还会效仿。
考试舞弊行为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很复杂的心理行为,他们在犯错误、犯罪过程中,除了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在主观上起作用外,心理因素方面的作用同样不可低估。
作为全国性考试,从拟卷、印刷、分发、运输、保管,到考试现场的监考,要经过一道道的严密程序,要历经多个部门的监管,单凭考生个人力量显然不能造成大面积试题泄露。
换言之,泄题背后很可能牵扯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牵扯到某些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管理机构。泄题事件频发,与事后惩处力度不大有着极大关联。
在理性人假设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个别考试作弊是在既定偏好和制度约束下个人得失计算的结果,而系统性的考试作弊则是由于公共权利运作的失灵,亦即制度的滞后与失灵。
正是因为作弊所付出的成本小于其所得到的收益,所以在权衡利益得失时可能会作弊。考生通过作弊就提高了没有作弊考生的成本,降低了他们的收益,所以当其他考生看到考试作弊的考生得到更多的收益后,有相同情形的考生可能更容易作出决策,紧追其后而作弊,以获取更多收益。这样,考试作弊的人迅速扩大,人数就会越来越多。可是,监管机构的职责何在?法律威严何在?
应对作弊应实施“零度容忍”政策,防止第一扇“破窗”出现。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
这启示我们,对于影响深远的“小过错”,“小题大做”去处理,以防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及时修好被打破的窗户玻璃的明智举措。当然,防治考试作弊不是处理几个人或颁布若干规章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真正在社会中形成考试讲诚信、守承诺的良好风气。
《app时报》 (2011-09-26 A1 明升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