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周内,大学的教学楼名字,频频吸引公众视线:5月19日,暨南大学的主教学楼被更名为“富力教学大楼”;5月23日,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已被改名为“真维斯楼”。上述两校为教学楼更名,皆因学校接受了企业的捐资助学。
“更名风波”迅速激发一场争议。有相当部分的大学师生和网友认为,学校此举“商业味太重”,针对这些评论,清华解释称,为校园建筑物命名是国内外学校筹集资金的通行做法。而暨大则表示,按照学校捐款规定,参照其他高校惯例,捐款占到该建筑物造价一定比例可以获得冠名权。
但上述两校的解释,仍然难平众议。有教育界人士指出,“更名风波”体现的其实是一种价值观的冲撞。在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和维护象牙塔的纯净氛围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正考验着大学校方的管理智慧。
观念冲撞:象牙塔怎容铜臭?
或许是树大招风,清华大学的“真维斯楼”,牵出了一连串被企业冠名的校内建筑:清华第六教学楼也叫“裕元楼”,由台湾裕元集团捐助。此外,学校还有“宏盟楼”、“清华-罗姆电子工程馆”等。
学校接受企业捐资助学,并附以办公楼馆、教室、学校道路等冠名权作为对捐资者的感谢,几成惯例。
在沪上高校,“冠名楼”亦屡见不鲜。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大金手机版厅”、“复旦大学手机版学院屠海鸣图书馆”,再到“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这些楼馆院所,无不是因为获得社会捐资助学而更名。
“冠名楼”既然如此普遍,为何清华的“真维斯”楼仍然激起一阵口水仗?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认为,这背后是价值观的冲撞。“公众普遍认为,象牙塔是一片净土,而教学楼更换上企业名称,就相当于是把学校的一部分卖给了商业机构,在情感上无从接受。”但另一方面,如今高校办学,确实需要来自社会层面的资助。按照罗培新的看法,只要来自企业的捐资能够真正应用到学校的科研和教学领域,那么即使学校满足其用个人或者企业名称冠名的要求,也并无不当。
在海外高校,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罗培新曾访学美国耶鲁大学。该校赫赫有名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斯特林纪念图书馆,就是以美国慈善家、耶鲁大学重要的捐助人约翰·威廉·斯特林的名字命名的。此外,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无不是以捐资者的姓氏冠名。
制度漏洞:比冠名更可怕的是“非法交易”
有了这样的国际惯例,人们的口水仗似乎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但仔细观察,在国内大学教学楼冠名权的背后,有着更为值得探讨的话题。
因为在明升中国,学校教学楼冠以企业名,其实并不像一些高校解释得那样“理所应当”,而是一种不符合规范的行为。1997年,国家教委出台《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记者注意到,该通知开篇即言,“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部分省市的中、小学中,出现了以个体捐资者的名字命名教室、建筑物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由此,该通知明确规定,“一,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的校(园)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该通知还同时明确,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从目前高校对于“冠名楼”的默许情况来看,教育部的这一通知似已形同虚设。那么,到底是高校口中的“国际惯例”更重要,还是教育部的通知规定更具有约束力?
捐助底线:高校能否守住?
即便是教育部愿意更改口径,遵循国际惯例,接受捐资助学款的规范化问题依然值得人们思考。
“明升中国大学接受捐赠,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却严重滞后。”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剖析“真维斯楼”事件时,提出了捐资助学款一系列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捐赠冠名经过怎样的决策程序?所获捐赠用到了哪里?”对于师生与公众的担忧,大学难以做出回答。
事实上,暨南大学“富力教学大楼”引发的一大争议是,富力地产捐给该校的款项为人民币1400万,而教学大楼的总计投资人民币为10656万元。换言之,富力地产的捐款仅占总建设款项的13%。对比校方“捐款占到该建筑物造价一定比例可以获得冠名权”的说法,“一定比例”到底要应该是多大?校方的答复始终难以让人满意。
有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据他所知,一些企业在捐资助学时,不仅会提出冠名权的“正当”要求,还会向学校提出解决该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等“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学校一味追求社会捐助,却在招考环节“放水”,势必还会影响大学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
对于捐款的企业,大学到底应该守住怎样的底线?对于得到的捐资助学款的使用,大学又该怎样令其名至实归?这些都是各高校在接受捐助前,最需要思考的问题。
“建筑楼冠名是否恰当还是其次,关键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和有效监管,杜绝捐资助学背后,学校和企业可能达成的不合理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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