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浙江大学以李连达院士为首的课题组最近卷入了一起严重的学术丑闻中,由该课题组成员署名(包括李连达院士)的在国际期刊发表的一系列论文因涉及剽窃、数据造假等行为而被这些期刊宣布撤销。本人使用“涉及”这个词而不是客气一点的“涉嫌”,是因为这些论文被国际期刊宣布撤销,意味着其学术不端的行为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实。任何不端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一个古老的常识。但浙江大学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却显得没有常识:他们声言,这一系列行为都是该课题组成员贺海波的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
这一解释毫无新意,甚至都有剽窃之嫌,此前曝出的多起学术丑闻中,有关方面的解释都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涉事的大佬并不知情。由此我们几乎可以肯定,李连达院士也不会因此事受到实质性的处罚。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对有关方面对院士的爱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宽容表示深深的“理解”。院士是高校最宝贵的资源,院士的数目,本身就是决定高校排名的重要指标。另外,院士的影响力可以在项目与经费获得、论文发表、学科建设、奖项评审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怎么能舍得处理院士呢?
而包括院士在内的各色人等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得逞,校方也获益不浅,我相信,如果不是发现及时,李连达院士课题组发表的这一系列论文会纳入浙大校方的有关统计中,为学校的排名做出贡献。而该课题组又可以凭借着这些论文,申请更多的项目、经费、奖项,不仅个人名利兼收,学校的声望与排名又将因此受益匪浅。由此可见,学校自身就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益者,学术造假者与所在单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的主体却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由于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指望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公正的调查,尤其是涉及到院士,公正的可能性更是要再降低几成。因此,浙江大学给出的丢卒保帅式的“个人行为”的结论,很难令人信服。可以这么说,此事由浙江大学出面调查,在程序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由不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调查结论,人们有权拒绝接受。
可悲的是,由当事人单位出面调查,却成为目前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惯例。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与这种惯例下学术不端行为被屡屡庇护,当事人得不到惩处密切相关。既然这种惯例造成了这么恶劣的后果,那么就不能对其听之任之。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靠单位自查自纠极不可靠,更不能指望学者自我道德约束。必须要动用行政、立法、司法力量,建立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惩罚机制。在行政体制中,应该建立国务院直属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对于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该委员会都应当成立独立的专家小组进行调查,鉴于国内学术界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该专家小组应当有海外专家参与。该专家小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接受公众质询。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讲,正如很多人指出的那样,许多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涉嫌欺诈等多项罪名,到了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立法机关也应该尽快立法,使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惩处有法可依。如果有人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而坐牢,我想对那些心存不轨的人多少还是有些威慑力的。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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