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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洋 任清 方渊 来源: 发布时间:2008-2-28 2:16:28
青岛率先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立法
 
记者日前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自此,青岛市成为山东省第一个立法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
 
该条例在法规的适用范围、监管制度、机制、职责分工和处罚额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将起到至少5个方面的促进作用:一、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政府宏观规划管理中,解决了机动车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二、扩大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范围,可以解决目前5个县级市机动车排污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三、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可以解决目前管理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四、确立了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对路面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等多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五、加强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可以解决目前机动车重“安检”轻“环检”的问题。
 
青岛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主任王怡认为,这一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王怡表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实施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汽车生产技术水平不同,其污染物排放量的差异也较大,据统计,1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化油器汽车,大体上相当于5辆国Ⅰ、7辆国Ⅱ、14辆国Ⅲ排放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量。新的管理制度出台后,将对排气污染控制水平较高、污染较轻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排气污染控制水平较低、污染较重,但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的特殊要求,环保和交管部门将对黄色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的管理措施,并严禁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以此加强对高污染车辆的监管,促进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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