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修订前后的《科技进步法》,人们会发现,在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中,“企业技术进步”列为独立一章,即第三章,对企业科技活动和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科技进步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亮点。
据科技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法律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应当把技术创新体系放在总则中表述,但经过反复研究,大部分专家认为,技术创新体系还是应该放在“企业技术进步”一章,这有利于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科技进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是一致的。但是,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较弱,多数行业、企业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基本上依赖国外引进。据统计,200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强度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企业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创新项目、人才、产品、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大都由政府主导,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差。
因此,当前的第一要务,就是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三章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app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这也是修订前的《科技进步法》中不曾有的内容。
此外,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细了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的一系列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等。
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明确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据介绍,《科技进步法》第31条要求与明升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要体现明升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加大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首批启动的支撑计划95%以上的项目都有企业参与,由企业作为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占到了1/3;“863”计划项目的课题依托单位中,企业占27%,产学研结合的课题占36%。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