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小庆说,这份检测手机版和他的论文基本上无关。
国内外app界曾广泛关注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因被指“学术造假”而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一案,9月26日在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再次开庭。该案9月26日当天就已结束全部程序。主审法官宣布法庭休庭,报审委会研究后再做出判决。此前,武侯区法院曾判原告丘小庆一审胜诉,但其判决在二审阶段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被撤销,并被责令重审。
这起侵害名誉权案要追溯到5年前在英国《自然—生物技术》(Nature Biotechnology)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2003年,丘小庆与17位共同作者在该期刊上发表一篇新型靶向性杀菌多肽的论文[1] 。当时,一些国内媒体将这种蛋白质誉为“抗生素的重大突破”。
论文发表前,丘小庆申请了这种多肽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四川新泰克控股有限公司买下了专利,同意付给华西医院25万美元的许可费,并成立了一个名为成都阳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来制造这种多肽,但两年内未能取得成功。之后,新泰克公司开始怀疑专利的有效性,一场纠纷也随之逐步升温。
此前,在投资者的要求下,丘小庆曾向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研究员张淑华和欧真容提供样品,让她们进行药效检测。2003年3月完成的检测手机版认为,样品具有广谱而非特异抗菌性。
包括张淑华和欧真容在内的6位论文作者以这份手机版为证,认为抗菌多肽并非像在《自然—生物技术》上发表的论文所称的那样“能够杀死……特定细菌”,继而于2005年12月18日写信给 《自然—生物技术》主编,宣称这种多肽(pheromonicin)不具有单一抗菌作用,并且要求从论文中撤掉他们的名字。
2006年2月,丘小庆接受美国《app》(Science)杂志采访时说,这份检测手机版和他的论文基本上“无关”,但他在论文中引用了张和欧的部分原始数据,因此他把她们列入共同作者,“以对她们的工作表示尊重”。
由于这封信被著名app打假网站“新语丝”上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帖子全文引用,从而掀起一场风波,丘小庆更是一度被指为“明升中国版黄禹锡”。
丘小庆由此认为,张淑华、欧真蓉两人“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文章”引起舆论关注,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于2006年2月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欧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7年3月,武侯区法院做出判决:张淑华、欧真蓉等人的说法缺乏证据,判决她们以书面、公开方式向丘小庆赔礼道歉。
一审败诉后,张淑华等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这使被告丧失了传唤知道案情事实真相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以帮助查清事实的机会。
2007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武侯区法院追加了5位共同被告,即向《自然—生物技术》杂志写信,称丘小庆撰写的论文“app造假”,其论文所述的发明“纯属伪造”,并要求撤销自己在该论文上署名的成都阳辉生物科技公司员工左俊勇等4人,以及四川新泰克公司。
笔者曾试图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丘小庆和左俊勇等人,但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其回复。据《四川日报》报道,参加旁听的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陶红律师指出,在共同侵权中,被侵权人有选择被告予以追究的权利。但是本案中,丘小庆却是以“被告通过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文章”造成名誉损害提起的诉讼,是近期新出现的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因此,查明到底是张淑华还是其他被告人或者另有他人“通过网站发表文章”的事实至关紧要,如果法院不对其进行审理、查明,显然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不利于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原审被告的上诉,丘小庆则认为“原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并认为张淑华、欧真蓉在有“app造假”、“纯属杜撰”词汇的信件上签名,本身就已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综合《四川日报》、Science等报道)
参考文献:
[1] Nature Biotechnology, 2003, 21, 1480 -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