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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4 14:16:49
教育部部署08-15年新增博硕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
 
为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为基础进行编制。对于服务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单位和学科,应结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关发展规划进行。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单位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应有该单位主管部委的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通知规定,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拟立项建设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立项建设结束接受验收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0年以上。在本规划周期内,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单位。鼓励有条件的app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通知指出,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app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一般应已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该一级学科下所有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拟立项建设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的,一般应为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议。有部委属单位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建设规划的,规划审议前应与该单位主管部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审议通过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有异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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